王鹏,男,中共党员,专职律师,2006年毕业于河南财经....【详细内容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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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论角度
稿源:公司合同法律实务网 发布日期:2010-05-11 浏览:71次

法庭辩论总结
    总结我方代理词的依据,除了案件基本情况外,还有对方代理词可能包括的内容,对方对争议焦点的看法
,辩论角度。
本案中,根据与法官的谈话可知,法官认可被告负有保管车辆的义务,两个事实不能确定,一个是原告的
车是否被撬,一个是原告损失的财物有多少?
    同一个案件,法官、原、被告双方律师,分别有不同的侧重,有不同的看法。对被告来说,是否负有看管
车辆义务,是一个很关键、很重要的角度,被告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,有希望推脱自己的责任。被告认识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,并进行了论述,但是论据强度还有些欠缺,理由不充分,站不住脚,不能有力的支持他的观点。被告的理由是:1、原告的车停放在牛肉面馆门口,不在酒店门口,超出了被告的看管范围。我们无义务保管原告的车辆,原告的车被撬,我们不应当赔偿。2、监控录像现实的停车场,不是酒店的提供的停车场,应为停车场占用的土地是公共道路,我酒店没有使用权。原告应自负损失的责任。

    总体上说,被告找到了突破口,但是理由不能支撑起观点。
    按照下面的方式讲理给人的感觉,更符合逻辑,更有说服力:被告没有为旅客设置、提供停车场,大学路
店门口的停车场是旅客,停放后自然形成的,大学路店没有组织、引导,车辆发生安全了问题,旅客应当自己承担。停车场内本来没有安装监控设备,因为旅客常常在那块地方停车,为安全起见,大学路店才安装了监控设备,希望能为旅客提供更多的服务,减少、防止车辆被撬、被盗事件发生。监控录像显示的停车场没有配备保安,只有酒店内有保安,但不负责停车场的安全,也无义务看管旅客的车辆,保安偶尔在停车场转悠,并不是在履行看管义务。
    针对被盗物品,被告可以下面的角度辩论,这些物品在驻马店也可以购买没必要在郑州购买,带回驻马店
使用,原告购买的这些东西一定是送给亲戚朋友了,而没有放在车内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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